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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说明

中国商品分类的历史沿革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如提到长虹,人们会想到彩色电视机;提到茅台,人们会想到酒;提到美加净,人们会想到化妆品。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因此,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正确表述所要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是申请人首先会遇到的问题。

许多不同部门出于管理、统计需要都要对商品进行分类。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为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的需要,也需要对商品进行分类。商标注册和管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商品及服务分类是商标局的基础工作。我国目前已有注册商标七百多万件,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分类管理体系,检索、查询、调阅一个商标就像大海捞针。

正是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将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 45 个类别,形成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如将”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剂,蜡烛,灯芯”组合在一起形成第 4 类;将”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材料”组合在一起形成第 10 类。商标局的查询检索系统按类别设立;《商标公告》按类别编排;申请人按类别提出申请;商标注册证上也必须注明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

商品分类又是申请商标注册办理手续及缴纳费用的基本单位。即一个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办理一份手续,缴纳一份基本费用。如一个申请人在医用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材、药酒、医用营养物品、空气净化制剂、兽药、农药、卫生巾、牙填料上申请注册商标,虽然指定商品多达十项,但因均属同一类别(第 5 类),只需办理一份手续、缴纳一份基本费用(即一标一类)。而另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虽然仅需使用在绘画笔和绘画颜料上,但需填写两份申请书,在两个类别分别申请,并缴纳两份基本费用,因为绘画笔属于第 16 类,绘画颜料属于第 2 类。

以往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根据本国国情及对商品的理解,制定各自的商品分类表。我国自 1923 年起,先后制定公布过五个商品分类表。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世界经济发展,国际交往频繁,一些国家认为各国使用各自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商标事务的国际联系,给商标所有人到国外注册带来麻烦。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尼斯协定。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发展与现状

尼斯协定全称《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于 1957 年 6 月 15 日在法国尼斯签订,1961 年 4 月 8 日生效。尼斯协定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 65 个,我国于 1994 年 8 月 9 日加入尼斯联盟。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

目前国际分类共包括 45 类,其中商品 34 类,服务项目 11 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不仅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使用此分类表,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所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可以参与分类表的修订,非成员国无权参与。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分类表。我国自 1988 年 11 月 1 日起采用国际分类,大大方便了商标申请人,更加规范了商标主管机关的管理,密切了国际间商标事务的联系。尤其是 1994 年我国加入尼斯协定以来,积极参与了对尼斯分类的修改与完善,已将多项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类中。

尼斯分类表定期修订,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尼斯分类第十版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尼斯分类表包括两部分:

  • 按类别排列的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按 1–45 类顺序排列。每类有一个类别号和标题,概括本类所包含商品的特征及范围,最后列出本类包括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每项均有顺序号以便查找。每类还有一个注释,说明本类主要包括哪些商品、与相关类别如何区别、边缘商品如何划分,对易混淆商品的类别划分很有帮助。
  • 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了按英文、法文顺序排列的分类表,我国商标主管机关也编排印制了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的分类表。查阅一般商品的类别像查字典一样方便。如生产电视机和录像机的企业,按汉语拼音顺序很容易查到这两种商品都属于第 9 类;生产食品的企业,借助该表可以很快查到牛奶属于第 29 类、冰淇淋属于第 30 类。

商品及服务分类遵循的原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各国管理机关及申请人在遇到分类表上没有的商品及服务项目需要分类时,也可按以下标准划分。

商品分类原则

  • 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标准,该制成品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根据辅助标准(即材料或操作方式)分类。
  • 多功能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根据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
  • 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
  • 商品构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其他所有情况按制成品原则分类。
  • 成品或半成品按原材料分类时,如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主要原材料分类。
  • 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服务分类原则

  • 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分类,也可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中类似的服务分在一类。
  • 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如出租电话机,分在第 38 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采用相同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分在第 36 类。
  • 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 39 类)、商业管理咨询(第 35 类)、金融咨询(第 36 类)、美容咨询(第 44 类)。以电子方式(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分类。
  • 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议属第 35 类,金融服务属第 36 类,法律服务属第 45 类)。

商品及服务名称的填写

商品名称是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决定了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指明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并且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一个类别之内。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商标的保护范围。

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个类别有注释,并将商品或服务项目分为不同群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不能填写注释部分和群组名,如 2907 奶及乳制品、4301 提供餐饮住宿服务。一般说来,一个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中有正规名称时,应使用分类表中的规范名称。某些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如”家用电器”,因为它包括范围过大,涉及至少五个类别的商品:第 7 类的洗衣机、家用电动碾磨机;第 8 类的电动刮胡刀;第 9 类的电视机;第 10 类的电动按摩器;第 11 类的电冰箱、电热水器。诸如此类的还有”塑料制品””皮制品”等。

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的商品及服务名称,有助于加快商标注册进程,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